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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就雙方有關派遣勞動者用工事宜所達成的協議。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針對以上用工費用條款的約定,應如何進行財務和稅務處理呢?肖太壽稅務案例研究中心就以上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具體的研究結論如下。

(一)勞務派遣合同用工費用的兩種簽訂方式

實踐中,勞務派遣合同中的用工費用有兩種不同的約定,或者更準確的說,就用工費用的合同約定,勞務派遣合同有兩種不同的簽訂技巧。

一種是在勞務派遣合同中只約定給勞務派遣公司總的勞務派遣費費用;

二是在勞務派遣合同中分別約定用工單位支付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派遣費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和社保費用。

(二)勞務派遣合同不同用工費用條款約定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注意該條中的“各項相關費用”是指工會經費、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用。“直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將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費用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而不是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

2、增值稅的處理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勞務派遣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具體的勞務派遣服務的增值稅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的規定,主要體現以下兩點: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根據以上稅收法律政策規定,勞務派遣公司的增值稅處理可以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一般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從用人單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1+6%)×6%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二是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勞務派遣合同不同用工費用條款約定的財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第三條規定: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基于《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第三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在“管理費用-----勞務費”會計科目核算;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費用,在“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會計科目核算。

[案例分析:某勞務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費用條款約定的財稅處理分析]

1、案情介紹

甲企業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兩份勞務派遣協議,協議都要求勞務派遣公司給甲企業派遣勞動者,甲企業給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勞務派遣費用和被派遣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其中第一份勞務派遣協議用工費用約定:甲企業支付勞務派遣公司總費用200萬元(其中含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工資100萬元,支付給被派遣者社會保險費用50萬元);第二份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甲企業直接支付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費用50萬元,直接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工資100萬元,直接支付被派遣者社會保險費用50萬元。基于該兩份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費用的約定,甲企業的賬務和稅務處理如何?(假設勞務派遣公司選擇差額納稅計算增值稅)。

2、財稅分析

根據財稅〔2016〕47號第二條的規定,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同時根據肖太壽博士提出的合同控稅理論:合同與企業的賬務處理相匹配;合同與企業的稅務處理相匹配。本案例中的甲企業,基于勞務派遣協議用工費用約定的財稅處理分析如下。

(1)勞務派遣協議用工費用的賬務處理(單位:元)

第一份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費用約定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勞務派遣費用 1971698

應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28302[500000÷(1+6%)×6%]

貸:銀行存款2000000

第二份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費用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勞務派遣費用 471698

應交增值稅——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28302[500000÷(1+6%)×6%]

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00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用 50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00

其中勞務派遣公司向用人單位甲開據500000元的增值稅發票和1500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2)勞務派遣協議用工費用的稅務處理

第一份勞務派遣協議中200萬元勞務派遣費用直接作為“管理費用-----勞務費”在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二份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費用的稅務處理如下:

50萬元勞務派遣費用直接作為“管理費用-----勞務費”,在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100萬元作為工資費用在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作為甲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基數,計算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