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總體方案(2016-2018年)及五個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2016〕15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總體方案及5個行動計劃的通知》(穗府〔2016〕8號),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對就業人員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就業人員,是指年滿16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下列人員(簡稱“個人自愿繳存者”):
(一)靈活就業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雇主及其雇傭人員;
(三)在本市就業的臺港澳人員;
(四)在本市就業的享有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
第三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辦事處、管理部負責辦理個人自愿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開戶、繳存和使用等業務。
第四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在開戶登記時與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協議,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五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應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于廣東省規定的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繳存比例不低于10%。
第六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信息變更、賬戶轉移等業務辦理,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執行。
第七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應以按月還貸方式辦理,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直至結清。
(二)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臺港澳地區)自住住房的,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政策執行。
(三)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政策執行。
(四)除上述三種情形外,賬戶停繳半年后可申請提取,提取限額不超過以個人自愿繳存者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五)個人自愿繳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
第八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第九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應當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保證繳存賬戶可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個人自愿繳存者繳存賬戶的余額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均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十一條 個人自愿繳存者繳存住房公積金所涉相關稅費,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
資料來源: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