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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治療期間,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但是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怎么辦?再次治療的費用可以報銷嗎?用人單位可以與工傷復發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嗎?

 

  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工傷復發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病情痊愈,可以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后,或者正處于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復發。需要說明的是,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如因工負傷致股骨頭、頸骨骨折,經治療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等。

 

  為盡量簡化程序,方便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對于通過一般的醫療診斷,能夠明確認定系舊傷復發或能夠明確排除舊傷復發情形的,不再需要進行工傷的舊傷復發確認。只有在爭議較大時,可提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予以確認。

 

工傷復發,再次治療的費用可以報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此外,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